财税法规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已公告的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