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2016.7.28

优化丢失发票作废处理的建议<叶全华>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8月2日印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大世点评:

以前丢专票要在税务报登声明,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可能登声明花钱是次要,怎么联系找税务报反而成主要了,很多时候,为了一份发票的声明,可能花在找和联系税务报的时间成本远大于花的钱的成本,这回终于,垄断自我打破,必须点赞!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对于企业发票被盗,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执行时,仍然不分情况,一刀切式的处罚,让企业有时确实够冤。

比如我企业买了保险柜,放了发票,结果小偷以为保险柜是人民币,把保险柜丢了,按理来说,我企业丢了东西,已经够冤了吧?然而仍然要被税务局罚款,真可谓是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这种事,估计也就专家当初制定《发票管理办法》时才能想起来这么制的法了!希望以后,能把这个冤也给再改了,就真正是为民为企业了。

同时,需要纳税人注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发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对丢失发票处罚: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被盗、丢失发票还会受罚噢!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