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4]228号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掌握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条例》实施以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情况,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信息公示的基础性工作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开展。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3月1日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示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具体内容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2015年1月8日至1月31日,总局组织由相关司局和地方抽调的人员组成10个检查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每组检查3个省。
检查范围包括:省(自治区)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及随机抽取的地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县级及省会城市区级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共4个单位;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及三个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其中,每个省在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抽取检查其登记的3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该县级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的城镇所和农村所各一个,各抽取检查其登记的50家个体工商户。
每个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按3月1日以来新登记企业的3%抽取企业档案,并对10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办结的所有企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核查。检查主要通过比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与登记管理业务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及纸质档案的方式进行。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登记备案公示信息的准确率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及时率、公示率、准确率,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结果由总局发文通报。
四、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是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针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总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名熟悉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小组,并于2014年12月26日前将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洪筠
联系电话:(010)88650409 传真:(010)68057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