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于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江西、河南、四川、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完成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告知承诺书》《实地核查表》、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二)2018年1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江西、河南、四川、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复舆情,保持社会稳定。实行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