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各省税务机关报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的时间、数量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量报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对得到税务总局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政策反馈质量,在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中,可以邀请纳税人及中介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不影响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税收政策事项以及业务对口部门间的反馈工作,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