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法制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 2016-7-28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升级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地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在“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以下统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四]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