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民办便函〔2017〕624号 2017.9.7
民政部公告第414号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说明:
1.名称须填写全称,如:**省(直辖市)**市(区、县)**街道(乡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地址指村(居)民委员会处所
3.法定代表人即指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填写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所有成员的信息
填报日期: 审核日期:
村(居)委盖章: 街道(乡/镇)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