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复审岗、核准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系统维护岗。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二)人工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三)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岗、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四)综合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五)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六)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七)核准岗由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八)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十二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岗、调查评估岗、计算机审核岗相邻两个岗位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三)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四)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
(一)申报受理岗。负责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出口免税及征税相关事项的受理及处理结果的反馈。对所受理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人工审核岗。
1.通过审核系统,确认出口企业所申请事项的风险等级;属于重点关注对象以及存在风险的,应在审核系统填制相应标识。
2.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申请事项进行人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计算机审核岗。
1.对人工审核岗转来的申请事项进行计算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根据复审岗确认的疑点处理结果,在审核系统填制相应标识。
(四)复审岗。
1.核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变更、注销。
2.复审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申请事项并签署意见。
3.核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及核销申请。
4.复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
5.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处理意见。
6.确认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申报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名单。
7.复审暂扣出口退(免)税、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解除暂扣税款。
8.确认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的调整意见。
9.复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处理结果(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