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增值利用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深度挖掘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潜能和效益,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深挖税收征管风险点,拓展数据增值服务,形成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经济社会分析产品,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社会管理。收入分析要加强对各项目收入变化特点和趋势分析,*剖析项目减收原因。风险分析要精准查找不同项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风险点,及时准确应对。政策效应分析要全面及时测算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尤其是新出台政策,对税收收入和税负的影响。经济社会分析可侧重于个人所得税对本地区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四、材料报送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和2017年明细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附件: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式样及要求.doc  

  

http://zwgk.bengbu.gov.cn/_content.jsp?XxId=1004032660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7年1月23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操作指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

    二、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四、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申报方式

    推荐采取个人自行网上申报、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方式。

    特别提示:单位集中代理系统3月1日上线运行。

    附件: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