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2014-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