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