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