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推进消费者维权机制改革。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加强金融消费维权,强化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约束引导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诚信服务、规范经营,不断提升金融消费满意度。加强电商消费维权,针对电商销售重要时间节点,加强与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等的协作,实现维权、处罚等信息互联互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推动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完善消费者个人隐私、消费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强化零售商、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全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重要产品生产管理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健全追溯大数据应用机制,逐步形成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初步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体系互通共享。完善食品药品等重要消费品召回制度。扩大产品国家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联合监督执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促进居民消费的配套保障
(二十一)完善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财税支持措施。推动消费税立法。制定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服务消费予以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的前提下,加快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重点消费领域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探索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
(二十四)加强消费领域统计监测。研究制定服务消费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分类,完善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培训、广播电视等重点领域服务消费统计监测,研究建立较为全面反映服务消费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并推行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统计报表制度。健全消费政策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消费政策评估。(国家统计局、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等基础设施资源,加快推动各部门、各地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并实现互联互通。推动社会组织、电商企业等建设相关领域大数据库,支持专业化大数据服务企业发展。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建立消费领域大数据分析常态化机制,提升大数据运用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认真做好消费宣传引导工作。在重大消费政策出台前后,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定期组织召开消费形势或相关消费领域专题信息发布会,及时发布消费发展信息、增强社会信心。加强和改进新闻媒体关于消费文化的宣传报道。组织编制年度居民消费发展报告。倡导绿色消费理念,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开展公益宣传,营造绿色消费良好社会氛围。(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