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梳理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并购重组审核核准等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光伏企业海外并购便利化水平。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相关条件未有重大变化的,可按历史继承方式从简从快办理。
四、完善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统筹资源支持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快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通过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持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地方政府统筹资金解决本地区光伏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落实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五、充分发挥金融和资本市场作用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服务。加强产业、财政、金融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产业、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配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光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国家各相关银行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完善并购贷款制度,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可以收购标的的资产或股权作担保。支持商业银行完善对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授信、管理培训等金融服务。
(二)拓展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向光伏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融资等多种融资服务。
六、加强综合政策及服务体系保障
(一)落实和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光伏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光伏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城乡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等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加快办理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
(二)完善企业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处置企业兼并重组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资金等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落实完善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稳妥解决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结算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指导地方将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安置工作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加强兼并重组信息交流。加大区域发展指导,避免企业区域性过度集中和恶性竞争,避免并购竞争激烈导致收购成本过度提高。完善光伏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服务,加强相关信息披露,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四)建立完善兼并重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效率,推动兼并重组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光伏企业兼并重组重要问题,可根据本意见和本地情况制定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具体方案,促进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