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为了保证纳税服务规范的一致性,今后省以下税务机关应以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对外,不再自行编印地方版纳税服务规范。为鼓励各地创新,各地在确定新一年度纳税服务创新项目前应书面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经税务总局评估确认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择机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将统一纳入基本规范或升级规范,真正实现“凡纳税服务事项都以规范为准”。

五、实行追踪问效,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将运行情况分别纳入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绩效考核范围,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原则,设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指标。要防止推诿扯皮、消极应付,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职责不明晰、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等情况,对确实影响推行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各省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