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第二十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7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明显增加,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税流程,便利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变化

《公告》相比于以前规定,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简化了办理流程。将开具权限由原市税务机关改为县税务机关,下放了确认级次,减少了资料报送与办理层级。

二是明确了办理时限。对办结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确认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明确了资料报送要求。取消申请《税收居民证明》时提交的完税证明或说明,根据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结合不同申请主体,对申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对于需要补充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四是优化了纳税服务。根据工作实际,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公告》予以办理。同时,《公告》还提出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拓展服务手段和方法,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事流程,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提供便利。

五是调整了表格样式。结合《公告》的相关条款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进行了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