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严禁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收入征收部门规范征收行为,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执行中确有必要进行预算调整的,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做好预算调整方案的编报等相关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对目前的财政专户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新设立的财政专户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认真甄别,规范处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高度重视人大方面的审查意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要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社会公众关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完善内控机制,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指导,切实履行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督等各项职责。
四、及时加强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新预算法对预算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遵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预算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抓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并及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梳理和完善有关制度文件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等,对与新预算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新预算法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公布,切实满足预算管理实践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改革的精神、法治的精神,重视贯彻新预算法,组织好各项预算改革工作,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有效应对预算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预算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