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2016.6.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 <华税律师事务所>

科技部火炬中心、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

两张图了解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务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变化!偷骗税不再取消资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事项聚焦<中国税务报>

劳务派遣的那些事<李春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函[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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