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4),在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DQ”;
(二)正式电子申报数据;
(三)下列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水电气使用清单(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见附件5)。
 
第七条 区内购买企业及区内水电气企业在正式申报退税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进行正式申报。
在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申报退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区内购买企业对申报退税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第九条 区内购买企业购进货物(含水、蒸汽、电力、燃气)退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凭证、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区内购买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
 
第十二条 区内购买企业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视同出口货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施行。从区外购进货物(不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从区外购进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2.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4.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5.水电气使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