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