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关于试点联动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核心任务关联性较高,加强各项试点联动,可以有效协同攻坚,发挥政策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七、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国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市场化薪酬机制、有效发挥薪酬激励效用,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九、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国防科工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