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2018-09-07
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热点政策问题解答<税务总局>
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新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学习材料
外籍员工2018年10-12月“过渡期”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TPPERSON>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
专项附加扣除将采取定额扣除或者限额内据实扣除两种方法等14个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解答(厦门市税务局)
外籍个人是否还可享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等14个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解答(四川省税务局)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等13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湖南省税务局)
年终奖计算一文讲清<小陈税务>
2019新个税年终奖黑洞解析与简单筹划<杨红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