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十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八) 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