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应当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