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4]2993号                          2014-12-10

各司、局、厅、室,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执行。为落实好《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委、国家能源局不再受理已经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项目申请报告。对于2014年10月31日之后已经受理的,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手续。对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在2014年12月31日前,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作出处理:
(一)对于取消核准的项目,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手续。

  (二)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具备核准条件的,请主办司局在征得企业和来文单位同意后办理批复文件。
2、尚不具备核准条件的,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由地方政府按规定核准。

  二、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后续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于《通知》中对地方政府的核准行为有规划约束的火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炼油、铁路、公路、石化、化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要抓紧制定并公布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便于企业自主决策,使地方政府的核准工作有据可依。

  (二)坚决杜绝以制定发展规划、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等名义,变单个项目核准为“打捆”核准,变相上收核准权限。制定出台与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相关的政策措施,必须充分征求部门、地方、企业意见。

  (三)按照《通知》对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规定,尽快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我委第1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我委第9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