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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科学院
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

发改振兴[2015]1488号                    2015-6-26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科院有关院属机构: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创新创业环境得到改善,但制约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突出,创业活动不活跃,新兴产业发展滞后,科教优势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应对东北经济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要素驱动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转变,再造区域竞争新优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区域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推进全民创业带动产业繁荣,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坚持把破解制约东北创新创业发展的突出矛盾作为出发点,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通道,依靠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围绕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深化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全面创业等重点施策,充分**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在东北地区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支持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大发展,形成发展新动力。
  人才为本,强化激励。把留住人才放在优先位置,积极引进人才,使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使创新创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蔚然成风。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统筹好中央政府顶层设计和地方政府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调整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多证合一”。完善市场准入“一个窗口”制度,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抓好鞍山市、沈阳市铁西区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全面实施。
  (四)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科技咨询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收益。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五)完善科技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地方财政科技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探索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