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核销工作,扎实做好自清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准备材料。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前,应对检查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政策制度,统一检查口径,做好查前准备。各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此次重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规定,依法行政,依规开展检查核销工作,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在完成全部检查核销工作后,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检查核销工作底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报财政部票据中心。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 (010)68510260(传真)

  赵 荣 (010)68554068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