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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股转系统公告〔2016〕37号        2016-05-27

税屋提示——依据股转系统公告[2017]662号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2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

二、自《分层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三、为保障分层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分层数据准确和完整,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通过主办券商于2016年6月6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支持平台”(http://fc.neeq..cn)填报经审计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挂牌公司应当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做好挂牌公司填报数据的事先审查和督导。

四、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开披露《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五、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及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七、全国股转公司在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后,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公示分层名单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向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异议申请文件扫描件和证明材料,并及时将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原件邮寄至全国股转公司。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分层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