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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93号                     2015-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即将结束。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今年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1.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今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3.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14号)和《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先期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的地区,抽取比例可相应减少,试点过程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一)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二)被抽查到的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即时信息的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三)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可由省级工商局统一规定一并实施。

三、抽查方式
(一)抽查中要坚持随机性原则。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总局组织开发了离线式企业抽取(摇号)系统,需要使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本地安装部署,具体事宜可联系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
(二)要积极探索检查人员随机承担检查任务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每个地级市选择1个区(县)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各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不少于1/3的区(县)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确定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的区(县)名单后,及时上报总局。
(三)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四)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对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抽查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二)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抽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把握
(一)2015年6月30日24点,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关闭公示系统企业年报公示的修改功能,但保留企业年报公示功能。
(二)2015年6月30日24点前未年报的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