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省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审核无误的,应当将无需留存的相关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并对申请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涉及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的,按照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内地与港澳签署《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或者备案,既严格依法行政,又切实优化服务,保障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二)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章制度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妥善处理与内地合伙人的关系,共同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合伙文化;应当自觉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管,勤勉尽责执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纳税。 

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境外人员接触涉密单位、场所和资料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或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含其财政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来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