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2016.5.19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
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9日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条 案源由稽查局归口管理。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案源属于上级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稽查局审批。
实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区,由上级稽查局审批确定下级稽查局选取的案源。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 案源信息
第十条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
第十一条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