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调整声明方式后,企业如何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企业无须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进行公示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正式发布后,方可前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补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需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有关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六、《通知》中的各项措施何时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对公示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待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后,按照修订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