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四、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