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部分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          2017-6-28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若干问题解读<姜瀚钧>

以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答记者问<政策研究室子站>

国函[2018]7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发[2017]57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本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9条,第10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5条暂停实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本法规自2018年7月28日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7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主动扩大对外开放 实现更广互利共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答记者问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为了解《目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修订的背景。

答:开放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利用外资是开放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和商业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对外贸易和改革创新。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于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全球跨国投资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作。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次是《目录》第7次修订。本次《目录》修订过程中,依照惯例上网公开征求了各界意见。2017年版《目录》吸收了部分企业和商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制定外资政策的透明度。

问:《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开放。坚持开放发展,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在进一步总结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