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制度。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作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信用记录建设、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跟踪监测等工作。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共享、第三方评估等合作时,建立相关机构的信用档案。
十七、鼓励创新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
建立鼓励创新信用监管的制度。鼓励以信用承诺助行政审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监督,以协同备案登记助信息归集,以深度介入合同签约履约促守信践诺等,形成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为核心运行机制的信用监管体系,支撑和推动全国“放管服”改革。
十八、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积极主动、探索创新,大力协调相关部门,突出以信用监管为重要抓手,认真落实信用监管各项制度措施,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以及联合惩戒的支撑服务工作。
十九、加强考核评估确保任务落实
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分解至各地区,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根据分解到的失信名单开展培训、约谈、惩戒、辅导咨询、信用报告、信用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对各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确保落实到人。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注重挖掘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以及地方经验做法,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信用》杂志和其他各类社会媒体,广泛开展交流观摩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典型案例评选,进一步形成主体关注信用记录、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