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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财税〔2016〕51号 2015.4.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屋提示——根据
财税[2017]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