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7)“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地勘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在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0)“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住房周转金”科目。转账时,如果房产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不需要和房管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如果房产还未处理完毕,需要和房管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地勘单位在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了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中属于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国家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国家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国家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地勘单位将上级单位拨付的资金、实物资产等计入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地勘单位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该科目余额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冲销后,年末无余额。

  (3)“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地勘发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公益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5)“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节余”、“收益”科目

  由于原账的“节余”、“收益”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