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9、10、11、12、14、19、20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