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16年10月22日  08:30-11:00  经济法
  13:00-15:30  财务会计
  17:00-19:30  机电设备评估
  2016年10月23日  0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
  14:00-17:00  资产评估

  (二)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六、考试用书
  中评协根据《2016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编写5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和习题集以及法规汇编,分别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或者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七、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审核并缴费的报名人员可于2016年10月10日至21日期间(截止时间为10月21日24:00),登录考试平台用A4纸打印准考证。

  八、成绩认定和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由中评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登录考试平台查询成绩并打印成绩单。

  (二)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年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参加4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4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在连续4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科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由中评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到所在地的地方协会领取。

  九、免试条件和免试申请
  (一)免试条件。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和《机电设备评估》(或者《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财务会计》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申请。
  申请免试的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免试申请表和免试申请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地方协会进行免试资格审核。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协议》和《考试诚信承诺书》。

  (二)考生在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中评协将于2016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通过中评协网站开通机考练习。考生可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评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评协将通过官方网站http://.cas.org.cn发布考试相关消息,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考试专用邮箱:k**[email protected];咨询与考试平台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531-66680723,66680726,66680738 (工作日8:30—18:00)。

  (七)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八)中评协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九)2016年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另行规定。

  特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