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8日

政策梳理——

财综[2012]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12]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