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2015-6-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