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017.5.19
税总函[2017]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非公司制企业有没有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谢华峰>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蓝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有感:索取发票应提供什么信息? <贺飞跃>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知道这个就不纠结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了 <南精赞>
单位在2017年度发生的费用今年才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7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凭证扣除:需特殊关注的四个问题<王佳龙>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得税扣除与增值税的计算抵扣?)
【涉及“税收凭证”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开具给个人的普通发票还是之前的规定,有关企业的代码问题参看:税总函[2016]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从系统比对入手进行控制)
【 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