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2017.5.22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 》(税总发〔2013〕97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设综合管理(侧重综合性税收业务)、税收经济分析2个专业,共选拔80人。综合管理专业选拔50人,全部为税务系统内处级人员;税收经济分析专业选拔30人,其中,税务系统内人员26人,税务系统外人员4人。
三、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德才兼备,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大学英语六级以上的英语能力。
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限制。
(三)税务系统内人员在税务系统具有连续工作满5年经历(时间截至2017年8月31日)。税务系统外人员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
(四)税务系统内人员上两年个人绩效考评成绩或数字人事年度考核得分必须均位于第2段以上,且其中一年位于第1段。
(五)税务系统内人员级别为正科级以上。
(六)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税务系统内正科级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6年5月31日以后出生),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七)税务系统外人员为大型企业主管税务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具有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等执业资格的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税收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相关解释见《关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
四、选拔程序
通过个人报名、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笔试、面试、素质和业绩评价、考察等环节,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情况,择优录取。税务系统内外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
本次选拔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推荐环节分值占比为5%,笔试环节分值占比为35%,面试环节分值占比为35%,素质和业绩评价环节分值占比为25%。
(一)个人报名
选拔报名通过网络进行。税务系统内人员请于6月2日17时前,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登录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http://130.9.1.107:8080/LTS/),从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税务系统外人员可填写《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附件2),发至swljrcxb2017@163.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与税务系统内人员相同。
所有报考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不实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
(二)资格审核
1.税务系统内人员
6月6日17时前,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综合处和各省税务局人事部门登录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报考人员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同时,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按本单位审核通过报考人员的50%(四舍五入),研究确定组织推荐人选,并在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各单位在确定组织推荐人选时,应先对报考人员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情况进行预估,并根据预估情况择优选择素质和业绩评价排名靠前的人员。考生一经组织推荐即获得推荐环节分值(5分)。
税务系统内符合条件、未经组织推荐的考生属自荐考生。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选拔人数以内的自荐考生,享有个人自荐得分(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