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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2017-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和葡萄牙共和国主管当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所适用机构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协议》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协议》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0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和葡萄牙共和国主管当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所适用机构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增列了可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国有全资机构。新列入的4家中方免税机构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新列入的1家葡方免税机构为葡萄牙中央银行。

  按照《协议》规定并经两国主管当局确认,《协议》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