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2016年4月13日                   关税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说明如下:

  一、关于“配方奶粉”备注中“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除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二、关于化妆品备注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备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今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下同)的产品。

  目前,已获得进口许可批件的化妆品数量达到13.6万多种,具体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进口化妆品”数据库中对外公布,涵盖了绝大部分国际知名品牌和主流产品,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可以选购到品牌、品类范围足够丰富的化妆品。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考虑电商发展实际,加强对上述政策的调研,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