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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开票数据传输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六)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三、发票管理
(一)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按照国税局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地税局应加强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二)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局应加强内部管理,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事后信息比对
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提取地税局征收税款信息与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金税三期未上线省份应由各省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升级相关信息系统,调配征管资源、规范受理申报缴税工作。金税三期已上线省份由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负责统一调试相关信息系统。
五、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
2016年4月5日前,各省地税局将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数量告知省国税局。4月8日前,各省国税局将需要初始化的专用设备数量通过可控FTP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4月20日前,各省国税局向地税局提供税控专用设备。国税局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部门合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要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关注纳税人反映和动态舆情,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