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扣税成功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成功报文自动核注税(费),核注人为“888888”,核注日期为银行实际扣款日期,并将税费核注信息通过电子口岸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

  扣税失败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报文自动取消该份税单的支付方式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发送取消支付报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将该份税(费)单的支付状态调整为支付失败状态,企业可重新支付。

  第八条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税单,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进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

  第九条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条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0号公告等文件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一份报关单对应的税单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的,只有该份报关单的所有税单核注后,海关业务系统才允许对该报关单进行重审。重审后,税费数据发生变化的,系统将生成退补税税单数据。

  第十二条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核注的,业务系统不允许撤销报关单。

  第十三条一份报关单生成多份税单的,企业可全部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也可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的组合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各项电子指令。

  第十六条遇异常情况,企业可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