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2015-05-19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

财法[20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税总函[2015]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财法[2015]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