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8]28号 2018-6-15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4项香港原产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附件: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8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