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3-3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浦东税务】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浦东税务>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表部分表格填写修改。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部分调整,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